抚顺特钢: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3-30 13: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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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第九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认真审阅,独立董

事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5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15 年年度

报告及其摘要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母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222,149,551.63 元、净利润

205,836,776.12 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0,583,677.61 元后,

1

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 185,253,098.51 元。2015 年末,公司累计

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380,810,301.75 元。

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运营发展需要,拟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3 亿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

现金股利 0.35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4,550 万元。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为满足公司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

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制订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的续保,均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和采取了必要的反

担保措施。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为控股股东及其它关

联方提供担保 8 亿元,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 41.68%,对外担保

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201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为大连特钢向银行贷款提供续保的议案》。上述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遵守了回避原则,其他非关联

董事一致赞成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未发现董事会和关联董事存

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

2015 年 9 月 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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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抚顺实林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实林特钢”)、抚顺欣兴特钢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兴特

钢”)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能保证其经营发展的资

金需求,担保的风险可控。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实林特钢、欣兴特钢的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担保能有效满足全资子公司实林特钢、欣兴特钢经营发

展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可控,同意公司为实林特钢、欣兴特钢提供担

保。

四、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东北特钢集团及其子公司 2015 年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的

市场价格与条件,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造成对公司

利益的损害。

独立董事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召开之前,我们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必

要的工作,关联交易议案获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实际发生及预计的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事先了解和审查,认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属

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正常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各

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定价执行市场价格,符合平等

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该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3

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该项

议案能够使公司合理运用东北特钢集团的资源,获得关联方在销售、

采购业务上支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

的,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通过这些日常关联交易,能够

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进行,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

长远利益。该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原则,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的

核查,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

行了公司的考核制度,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

水平、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依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

确定的薪酬方案。公司支付的薪酬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并同意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六、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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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环境、目

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

检查监督等各个方面规范、严格、充分、有效,总体上符合了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基本涵盖

了所有营运环节,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

管理、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点活动的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控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经

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报告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通过仔细核对财

务报表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情资金往

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截止报告末,公司不存在被关联

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经营性关联交易

的交易程序、资金往来均属合法,且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没有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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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

本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

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继续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

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1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会计估

计变更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

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 会计估计变更可以使公司的财务信息更

为客观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的情况。

十、关于发行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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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行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发行债券和债券融资

工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拟用

于置换公司其他融资、补充营运资金和投资,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

构、降低财务风险,保证营运资金稳定和拓展其他业务领域,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行债券和债券融资工具。并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设立参股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设立参股子公司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公司与钢铁研究总院合资设立模具钢业务子公司是基

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投资将为公司战略提供支撑,借助钢铁

研究总院的研发资源发展好高档工模具钢业务。同时,促进公司的在

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方面改革取得突破,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和盈利能力。投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钢铁研究总院合资设立参股

子公司,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开展 2016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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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 2016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

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高温合金、不锈钢产品对镍和镍铁等有色金属原料需求很大。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领域的扩展,公司市场规模逐渐扩大,对原材料

镍和镍铁的需求逐渐增多。而镍和镍铁的市场价格变动较大,为规避

原材料成本大幅波动对运营利润的影响,利用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进

行风险控制,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锁定公司

的生产成本,控制经营风险,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

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

体操作规程。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将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邵万军 武春友 刘彦文 伊成贵 张 悦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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