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注销公司子公司
沈阳化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会议中《关于注销公司子公司沈阳化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的
议案》进行了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子公司不违反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对沈阳化工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化槽运”)
的资料核查,我们认为注销沈化槽运事项符合公司优化生产布局和长
远利益,有利于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和运营风险,不存在有损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子公司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注销子公司沈化槽运,
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