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
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三会议中《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继续为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的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核查。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上
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是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在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
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赵希男 范存艳 姚海鑫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