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6 层邮编:100033
6th Floor, South Tower, Financial Street Center, 9 Financia lStreet,
Xicheng District,Beijing 100033, P.R.China
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
补充法律意见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上市公司/龙力
指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物
快云科技 指 厦门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兆荣联合 指 兆荣联合(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龙力生物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黄小榕、杨锋
持有的快云科技 100%股权和张冬、盛勇持有的
本次交易 指 兆荣联合 100%股权并向包括程少博在内的不超
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
易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黄小榕、杨
本次重组 指 锋持有的快云科技 100%股权和张冬、盛勇持有
的兆荣联合 100%股权的行为
交易对方 指 黄小榕、杨锋、张冬、盛勇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程少博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指
协议(二)》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重组报告书》 指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
《重组管理办法》 指
订)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
《实施细则》 指
修订)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指
通知书》(160184 号)
中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移动 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华英证券 指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天华 指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
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君泽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
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法律意见书》 指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
意见书》(君泽君[2016]证券字 2016-001-1-1 号)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
注1:除特殊情况外,本法律意见书所引用的数值一般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君泽君[2016]证券字 2016-001-2-1 号
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山东龙力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配套融资事宜,于
2016 年 1 月 8 日出具了君泽君[2016]证券字 2016-001-1-1 号《法律意见书》。
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就本次交易出具《反馈意见》,发行人
就《重组报告书》和其他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本所律师根据《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反馈意见》及发行人《重组报告书》其他申报文件相关修改所涉及
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
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
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充分的查
验。
本所律师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发行人本次交
易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会计、审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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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交易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
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重组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法律意
见书》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
具有相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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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反馈意见》之“第 4 题”
4.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程少博持有
其 17.85%股份。上市公司拟向包括程少博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0,950 万元。程少博在本次认购完成后将至少保
持 17.85%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并承诺其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 36 个月内不转
让。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程少博本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金额、比例及
相关发行安排。2)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规定,补充披露程少博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程少博本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金额、比例及相关发行安排
1、本次交易前程少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中登深圳分公司查询证明以及公开披露的信息,程少博
于 2016 年 3 月 1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在二级市场增持
了上市公司股份 53.02 万股,增持金额 476.66 万元,本次增持前程少博持有上市
公司股份为 8995.61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7.85%,本次增持完成后,程少博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为 9048.63 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17.9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程少博累计持有上市公司 9048.63 万股股票,
占总股本比例为 17.95%。
2、本次认购的具体安排
(1)本次认购的具体金额及比例
根据程少博与龙力生物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
议(二)》,程少博将认购配套融资 20,000 万元,占配套融资总额 50,950 万元的
39.25%。
(2)本次认购的发行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方式为竞价发行,发行底价为 9.11 元,上市公司拟
向包括程少博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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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50,950 万元。程少博不参与本次竞价发行的竞价过程,接受最终的竞价结果,以
最终竞价结果的价格认购 20,000 万元的配套资金。
(二)程少博本次交易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1、本次交易前程少博持有的股份锁定期情况
程少博于 2016 年 3 月 1 日增持后持有 90,486,316 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2,621,579 股,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锁定的股份数为 67,864,737
股。
2、上述股份的补充锁定安排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程少博于 2016 年 3 月 1 日作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本人于本次
非公开发行之前所持有的龙力生物股份,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发行完成满十二个月之日止的期间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不得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之前所持有的股份,不会以任何方式促使龙力生物回购本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之前所持有的股份及前述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派生的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程少博的本次交易的股份认购具体金额、比例及相关发
行安排及本次交易前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
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二、关于《反馈意见》之“第 7 题”
7.申请材料显示,兆荣联合授权资源优势明显。2012 年 8 月 3 日,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下属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确定兆荣联合作为“职业培训领
域无线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合作项目”技术支持合作伙伴;2010 年 9 月 1 日,中国
就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选定兆荣联合作为创业就业信息化领域唯一指定的
平台开发及运营服务商。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基于上述授权,兆荣
联合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2)上述授权是否有期限?未来是否存在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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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销的风险及对兆荣联合生产经营及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
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报告期内基于上述授权兆荣联合实现的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的核查结果,报告期内,兆荣联合基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下属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授权资源的收入主要为短信类和 IVR 类收入,
易打工平台属于兆荣联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合作项目;兆荣联合基于中国
就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授权资源的收入主要为创业人生的游戏类收入。报告
期内,上述营业收入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1-11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短信 3,115.21 30.07% 1,343.91 20.05% 337.90 7.61%
IVR 233.04 2.25% 23.49 0.35% - -
游戏-创业人生 338.14 3.26% 1,105.41 16.49% 599.23 13.50%
易打工平台--游戏 327.20 3.16% - - - -
易打工平台--阅读 633.60 6.12% - - - -
易打工平台--动漫 543.43 5.25% - - - -
合计 5,190.62 50.11% 2,472.81 36.89% 937.12 21.12%
(二)上述授权的期限,未来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及对兆荣联合生产经营
的影响
1、授权的期限
根据兆荣联和提供的与上述授权相关的合作协议,经本所律师与中国就业培
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就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访谈,上述授权的
期限如下:
中国就业技术指导中心的授权期限为五年,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12 日;
中国就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的授权期限为十年,有效期至 2020 年 9 月 1 日。
2、撤销的风险
根据兆荣联合提供的资料,兆荣联合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就
业促进会创业专业委员会分别签署的合作协议并未赋予任一方无条件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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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合作的权利。经本所律师与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就业促进会创业专
业委员会相关人员的访谈,中国就业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就业促进创业专业委员
会并无撤销上述授权的计划,也未考虑过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
根据访谈的结果,上述授权到期后,中国就业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就业促进
创业专业委员会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兆荣联合作为其合作对象。
3、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职业培训领域无线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合作项目”及“创业就业信息化
领域平台开发及运营服务商”授权期限及履行情况,前述项目被撤销将会影响兆
荣联合的盈利能力,但如前所述,业绩承诺期内,相关合作协议被撤销的情形尚
缺乏足够的预期,如该等风险实际发生,兆荣联合的生产经营能力亦不会受到重
大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授权可能撤销的风险,发行人在《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如下:
兆荣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属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职业培训
领域无线信息服务技术支持合作项目”技术支持合作伙伴,为中国就业促进会创
业专业委员会创业就业信息化领域唯一指定的平台开发及运营服务商,报告期内,
与上述授权有关的收入占比较高,一旦因不可抗力上述合作取消,将对兆荣联合
的业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兆荣联合已基于上述授权、资质拓展了短
信、IVR、阅读、游戏、动漫等多项产品,并已贡献了较多收入;上述授权虽有
期限,但上述授权到期后,中国就业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就业促进创业专业委
员会表示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兆荣联合作为其合作对象,也未考虑过单方
面解除合作关系,因此对兆荣联合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评估值不存在重大不利影
响,且已对上述授权取消风险补充披露了重大风险提示。
三、关于《反馈意见》之“第 14 题”
1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兆荣联合报告期短信业务的运营模式、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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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及结算模式。2)结合短信业务的核心竞争优势、与运营商合作期限和内容以及
相关业务合规性等情况,补充披露兆荣联合短信类业务的稳定性及对未来经营
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兆荣联合短信业务
根据兆荣联合与中国移动签订的《重要、战略业务合作协议》及兆荣联合出
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兆荣联合的短信业务模式如下:
1、运营模式
兆荣联合短信业务运营模式为中国移动作为短信网络、计费平台提供商,向
兆荣联合有偿提供通信、计费通道。兆荣联合通过中国移动的短信平台向中国移
动的用户提供各类增值应用服务。兆荣联合根据用户的定制需求为用户提供定制
服务。同时中国移动利用其计费和业务支撑系统,向兆荣联合提供有偿的业务计
费和代收费服务。
2、收费模式
兆荣联合短信业务的面向用户主要收费模式包括包月和按次两种,由中国移
动代计、代收,同时收取 15%的代计、代收服务费,其余 85%作为兆荣联合的
信息费收入。上述 85%的收入中扣除由于兆荣联合向用户发送的短信条数大于用
户向兆荣联合的短信条数而产生的不均衡通信费用后为兆荣联合的最终收益。
不均衡通信费发票和信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中国移动和兆荣联合分
别开具,中国移动在每月 8 日向兆荣联合发布兆荣联合实际结算金额,如结算金
额为正,则兆荣联合在每月 12 日前向中国移动开据信息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移动在收到信息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兆荣联合开具不均衡通信费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向兆荣联合汇款;如结算金额为负,则兆荣联合每月 12 日前向中
国移动开具信息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中国移动汇款,中国移动在收到兆荣联合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汇款后向兆荣联合开具不均衡通信费专用发票。
3、结算模式
中国移动于每月 8 日前通过 SIMS 系统向兆荣联合发布上月计费账单,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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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核对上月 1 日至最末日期间的信息费数额;兆荣联合应在 10 日内反馈对账结果,
若兆荣联合未按时反馈,则视为对账无误。
对于兆荣联合结算为正的情况,无论是否对上月的计费账单有异议,兆荣联
合均需于每月 12 日前向中国移动开具发票,中国移动在当月 12 日前(以兆荣联
合送达中国移动指定地点为准)收到兆荣联合合法发票后向兆荣联合支付应结算
信息费:即无论双方能否按时完成对账,都先按对账单数额进行结算,待对账完
成后在下期或将来结算时多退少补。
对于兆荣联合结算为负的情况,兆荣联合无论是否对上月的计费账单有异议,
兆荣联合均需于每月 12 日前向中国移动支付所欠款项。中国移动在收到兆荣联
合缴纳欠款后提供发票。即无论双方能否按时完成对账,都先按对账单数额进行
结算,待对账完成后在下期或将来结算时多退少补。
(二)兆荣联合短信业务的合规性及稳定性
根据兆荣联合提供的资质证书,兆荣联合为经电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通
信增值业务的公司(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B2-20050360),具有作为短信
应用提供商直接面向中国移动用户提供短信增值服务的资格。根据兆荣联合提供
的守法证明,兆荣联合报告期内未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兆荣联合提供的资料,兆荣联合与运营商就短信业务签署的协议并未赋
予任一方无条件单方解除合作的权利,且若协议期满 30 日前双方均不提出期满
终止协议的书面要求,则协议期满自动顺延六个月。合同运行期间,相关业务发
展态势良好,各方并未因业务开展而发生争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兆荣联合的短信业务合法合规,具有稳定性。
四、关于《反馈意见》之“第 15 题”
15.申请材料显示:1)2014 年 12 月 20 日,黄小榕、杨锋分别与云尊信息签
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快云科技 50%股权按照实缴资本价格转让给云尊信息。2015
年 6 月 15 日,云尊信息分别与黄小榕、杨锋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快云科技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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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40%股权按照实缴资本价格转让给黄小榕、杨锋。2)报告期北京国光瑞通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劲步九天科技有限公司与快云科技存在关联采购、销售业务,
为快云科技 2014 年前五大客户之一。上述两家公司原为云尊信息股东控制的企
业。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云尊信息股权结构及与快云科技的关系。2)上述
关联股权转让、关联采购、销售交易背景,交易的必要性及作价的公允性。请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云尊信息的股权结构及快云科技的关系
1、云尊信息的股权结构
根据快云科技提供的云尊信息公司章程及相关资料,云尊信息的股权结构如
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
黄小榕 133.32 0 44.44
丁冉 66.66 0 22.22
杨锋 39.18 0 13.06
吴天亮 44.16 0 14.72
上海本初投资管理有限公 16.68 0 5.56
司
合计 300.00 0 100
2、关于云尊信息与快云科技关系的说明
2014 年 12 月 20 日,出于整合资产的目的,黄小榕、杨锋分别与云尊信息签
订《股权转让协议》,黄小榕将其持有的快云科技 50%的股权以 50 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云尊信息,杨锋将其持有的快云科技 50%的股权以 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云
尊信息,快云科技成为云尊信息的全资子公司,但仍为黄小榕实际控制的企业。
上述股权已经完成过户,但云尊信息未实际支付价款。
2015 年 6 月,由于因各方未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原整合计划终止。云尊信
息将快云科技股权转让予原股东,各方解除已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恢复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公司的控制权,黄小榕、杨锋对各自在快
云科技持有的股份比例达成了一致,即黄小榕持股 60%、杨锋持股 40%,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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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在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时,将本次股权变动直接体现为云尊信息转让给黄小
榕快云科技 60%的股权,转让给杨锋快云科技 40%的股权。
2015 年 6 月 15 日,云尊信息将其持有的快云科技 60%的股权以 60 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黄小榕,将其持有的快云科技 40%的股权以 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杨锋。
云尊科技与快云科技成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
(二)上述关联股权转让、关联采购、销售交易背景,交易的必要性及作价
的公允性
1、关于关联股权转让
根据黄小榕、杨锋的说明,上述关联股权转让的背景为:黄小榕、杨锋等计
划通过云尊信息整合快云科技、国光瑞通、劲步九天的股权与业务后,以云尊信
息作为平台公司,通过独立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的申请或其他方式进入
资本市场。因此, 2014 年 12 月,黄小榕、杨锋将快云科技的股权转让给云尊
信息;2015 年 1 月,云尊信息整合国光瑞通、劲步九天的股权。
后因各方未就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原整合计划终止。2015 年 6 月,云尊信息
持有的各子公司股权相继转让予原股东。
根据两次关联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以及黄小榕、杨锋的说明,两次
股权转让均为平价转让且为同一控制下的转让,双方不存在实际支付价款的行为。
价格系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作价均按照实缴资本进行,作价公允。
2、关于关联采购、销售
根据快云科技出具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快云科技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
经常与其他同行业公司发生采购或销售关系;国光瑞通、劲步九天亦从事互联网
广告业务。因此快云科技与国光瑞通、劲步九天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行为系正
常的业务往来。
同时本所律师核查了快云科技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两份合同的
起始日期均早于上述关联股权转让事项发生时间,当时的上述采购、销售行为尚
不属于关联交易;经本所律师对上述合同条款和快云科技与其他非关联方签订的
13
补充法律意见
业务合同条款的对比,两份合同条款为行业惯用的格式条款,不存在不合理的条
款安排。云尊信息收购三家公司股权后,上述业务关系仍然存在,且经济实质仍
然是一般的商业行为。上述协议为框架协议,未约定具体交易价格,根据立信会
计师对快云科技上述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定价、毛利率的对比核查结果,上
述关联采购、销售定价公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股权转让为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资产重组行为,
上述关联采购、销售为该等公司业务过程中的正常交易行为,相关交易价格公
允。
五、关于《反馈意见》之“第 19 题”
19.申请材料显示,快云科技实际控制人黄小榕控制的上海云尊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杨锋投资的厦门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正在清算,即将注销。请你公
司补充披露清算注销程序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时间和逾期未办毕的影响及解
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上海云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情况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编号为
“NO.14000003201603160950”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上海云尊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已办理完成了工商注销登记。
(二)厦门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情况
2015 年 10 月 26 日,厦门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决
定解散该公司,并自即日起由杨锋、刘晓兰组成清算组。
2015 年 11 月 6 日,厦门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海峡导报》公告了其清
算注销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厦门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注销程序正
在办理中,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结果,
厦门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就其清算组进行了相关备案,预计办毕时间将视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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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府部门审核进度而定。
(三)逾期未办毕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为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
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厦门誉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逾期未办毕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关系,不会对本次交
易产生实质影响。
对逾期未办毕可能造成的影响,黄小榕、杨锋出具承诺函如下:“厦门誉云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营,且已进入清算注销程序,现由于行政审批等原因
尚未能够办理完成相关清算注销程序。承诺人承诺将积极推进上述企业的清算注
销工作,并于 3 个月内办理完成清算注销手续。如上述公司无法于上述时间内办
理完成清算注销工作,承诺人承诺将继续推进上述公司的清算注销工作,且承诺
不会以上述主体开展除清算注销以外的任何业务,避免因投资、控制上述公司与
龙力生物、快云科技及其各自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关系;承诺人承诺其已向龙力
生物完整披露了全部其投资、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其他任何其投资、控制的企业
从事与龙力生物、快云科技及其各自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海云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注销。厦门誉云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已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入清算注销程序,已停止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黄小榕、杨锋已出具相关承诺函,承诺将积极推进上述企
业的清算注销工作,承诺于 3 个月内办理完成清算注销手续,同时不以上述主
体开展除清算注销以外的任何业务。因此,上述主体暂未办理完成清算注销工
作的情况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关系,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肆份,副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15
补充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见(一)》之签字盖章页)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