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北京东方新星石化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星”、“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东方新星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东方新星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东方新星自成立以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规范法人治理
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现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互约束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分
别设立了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内部经营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能
够按照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在管理层的领导下规范运作。公司已形成了与公司
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有效的经营运作模式,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职能健全清晰,
与股东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公司设立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监督董事会对企业的管理。公司董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已建立、健全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要财务决策在内的内部控制制
度;建立了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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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
治理制度。目前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包括 1 名有注
册会计师资格的独立董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1 名;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审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根据《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规则、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各专
门委员会依法履行的职责完备、明确。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按期召开“三会”;“三会”文件完备并已归档保存;融资等重大事项的经
营及财务决策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程序;监事会基本能够正常发挥
作用,具备一定的监督手段;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基本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良好。
2、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
投资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多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包括决策程序、业务管理、信息
披露等在内的一系列较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及内部管
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经营层能够较好地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按照内
部管理体系的规定有效运作,显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积极的控制机制。
(1)对外投资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
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重大决策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
制定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 2015 年度没有发生对外投资的事项。
(2)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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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公
司章程》、《重大决策制度》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
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公司在 2015 年度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的事项。
(3)关联交易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交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制订了《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了关联交易
行为。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
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
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公司在 2015 年度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三)内部控制监督
1、内部审计的有关情况
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
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内部控制工作规章制度,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公司
审计部设专职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公司内部审计、督查工作。
2、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及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2016 年 3 月 29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核字
[2016]0173002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东方新星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
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2015 年度,在发行上市保荐期间,保荐机构不定期对东方新星进行了现场
检查,列席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东方新星
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合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相关报告、三会会
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高管、中层、员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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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现场调查及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东方新星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五)保荐机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二、关于其他事项的意见
经保荐机构核查东方新星2015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或违规
对外担保的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东方新星2015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理财及违规委托
贷款的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东方新星2015年度及截止目前不存在违规证券投资及违规
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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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为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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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字):
齐勇燕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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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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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签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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