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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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三月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苏永证字(2016)第 053 号
致: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黄滔、孙宪超出席公司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予以提示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下午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
南翔西路 333 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2)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文明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60,704,36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96%。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600 股。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60,704,3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9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600 股。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
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
息资料,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160,765,968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59.99%。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6、《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8、《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附: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9、《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1 预计与东方工程株式会社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股数 107,1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9.2 预计与和华株式会社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股数 150,56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61,6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3 预计与盐城高周波热炼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9.4 预计与广州丰东热炼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9.5 预计与江苏石川岛丰东真空技术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9.6 预计与株式会社 ISI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9.7 预计与常州鑫润丰东热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10、《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11、《关于拟终止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同意股数 160,765,9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265,968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 0%。
在上述第 9.1 项议案表决中,东方工程株式会社系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
回避了表决;在上述第 9.2 项议案表决中,和华株式会社系关联股东,未参与投
票,回避了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黄 滔
黎 民
孙宪超
二 O 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