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议同意《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江苏苏亚金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的审计机构。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我们进行了充分的事前核实并认可,对续聘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较大,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从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董事会在发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
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3、公司董事会此次作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关于签署《船舶运营及货物运输协议》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为公司下游新材料项目保供和国际业务的拓展起到
积极的促进作用,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与 Helios LPG Pool LLC 签署《船舶运营及货物运输协议》。
我们认为:(1)通过签订该协议,打造公司自有的远洋物流平台,有利于突
破物流瓶颈,降低物流成本,为公司下游新材料项目保供和国际业务的拓展起到
积极的促进作用。(2)协议交易方专业从事国际大型液化气冷冻船的运营管理,
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据此,我们同意签署此协议。
独立董事:鲁毅 沈先金 万瑞庭
日期: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