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电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30 18: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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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6-021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2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5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4月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6年3月21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3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9)。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4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说明: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

本21,3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

共计派发红利32,002,500.00元(含税);同时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21,335

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合计转增股本42,670万

股,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的总股本为64,005万股。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

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

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

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0.15元。

(4)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具体来源为公司股份改制、历次增资及股本

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10%,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5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日期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5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6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4月7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16年4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控股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

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有关规定直

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5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

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

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增股本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125,600,000 251,200,000 376,80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87,750,000 175,500,000 263,250,000

总股本 213,350,000 426,700,000 640,050,000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640,050,000股摊

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22元。

八、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机构: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63167793

传真:0571-63167793

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602号

九、备查文件目录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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