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洁家纺: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3: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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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5 年,本人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在 2015 年共计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7 次。公司在 2015 年召集召

开的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

效。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了解

和核查后,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在 201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

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 2014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1)公司与关联企业长沙梦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发生的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2014 年 6 月,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与非关联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持有的长沙梦

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并于 7 月 14 日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梦洁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已非公司关联方。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关联交易产生。

3、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梦

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如下

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提交《股份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

们的认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

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

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

6、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

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未

来三年分红规划(2012-2014 年)》的相关规定,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

(二)在 201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调整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三)在201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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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经营和日常资金调拨所致,

有利于拓展公司经营业务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提名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的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意

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学历履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

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5、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我们认为: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

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能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股份公司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

正常的经营活动,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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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公司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聘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事项的提名方式及表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3、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菁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张爱纯女士、

涂云华女士、成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军先生担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龙翼先生

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五)在 201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以

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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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首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

行权。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

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的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5 年,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

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表决权。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

沟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编制的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了书面报告,并与内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2015 年年报审计工作

中,督促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对公司财务报表

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督促审计工作进展,保持与审计会计师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绩效考核中共有 113 名考核合格,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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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六、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2015 年,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其它相关文件。

七、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此外,公司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条件,

本人借此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八、联系方式

姓名:陈共荣

电子邮箱:cgr62@126.com

独立董事:陈共荣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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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5 年,本人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在 2015 年共计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7 次。公司在 2015 年召集召

开的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

效。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了解

和核查后,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在 201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

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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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 2014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1)公司与关联企业长沙梦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发生的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2014 年 6 月,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与非关联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持有的长沙梦

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并于 7 月 14 日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梦洁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已非公司关联方。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关联交易产生。

3、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梦

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如下

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4、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提交《股份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

们的认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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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

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6、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

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未来

三年分红规划(2012-2014 年)》的相关规定,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

(二)在 201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调整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三)在 201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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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经营和日常资金调拨所致,有

利于拓展公司经营业务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提名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的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学历履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

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5、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我们认为: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

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能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股份公司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

正常的经营活动,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

意公司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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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聘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事项的提名方式及表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3、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菁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张爱纯女士、涂

云华女士、成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军先生担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龙翼先生担

任公司财务总监。

(五)在 201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以

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

2、关于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首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

行权。

12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

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加深对公司的认识和了解。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上任以来,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

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表决权。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

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了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编制的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的审阅并形成了书面报告,并与内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2015 年年报审计工作中,

督促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时间安排,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

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督促审计工作进展,保持与审计会计师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工作的如期完成。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组织对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第二个行权期是否符合行权条件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绩效考核中共有 113 名考核合格,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公司的整体业绩亦符合《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六、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2015 年,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其它相关文件。

七、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13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此外,公司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条件,

本人借此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八、联系方式

姓名:屈茂辉

电子邮箱:qumaohui@sina.com

独立董事:屈茂辉

2016 年 3 月 28 日

14

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5 年,本人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在 2015 年共计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参加 7 次。公司在 2015 年召集召

开的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

效。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了解

和核查后,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在 201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

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

原则,对公司 2014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5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供的 2014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

(1)公司与关联企业长沙梦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发生的房屋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公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2014 年 6 月,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与非关联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持有的长沙

梦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并于 7 月 14 日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梦洁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已非公司关联方。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关联交易产生。

3、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梦

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如下

意见:

公司 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公司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天职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审计机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提交《股份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

们的认可。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本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

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我们认为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

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

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16

6、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

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未来

三年分红规划(2012-2014 年)》的相关规定,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

(二)在 2015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调整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

(三)在201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经营和日常资金调拨所致,有

利于拓展公司经营业务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7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提名的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候选人的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学历履历、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并已征得被

提名人同意,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

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5、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我们认为: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方式、股票

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积极的分红政策,能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股份公司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

正常的经营活动,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

意公司与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聘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事项的提名方式及表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3、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菁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张爱纯女士、涂

云华女士、成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军先生担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龙翼先生担

任公司财务总监。

(五)在 201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以

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

2、关于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首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19

行权的情形,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

行权。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

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的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5 年,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

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表决权。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

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真履行相应职责。了解行业专业人才趋势,收集

相关人员信息,为公司做好人才储备,确保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顺利完成。

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根据公司所处行业进行了深入分

析研究,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了合理建议。

六、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2015 年,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其它相关文件。

七、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此外,公司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条件,

20

本人借此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八、联系方式

姓名:曾江洪

电子邮箱:csuzjh@163.com

独立董事:曾江洪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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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5 年,本人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被聘任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被聘任以来董事会共召

开了 3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 3 次。公司在 2015 年召集召开的董事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没有对公司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

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了解

和核查后,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在 201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所审议的聘任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关于该等事项的提名方式及表决、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符合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且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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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菁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张爱纯女士、涂

云华女士、成艳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李军先生担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龙翼先生担

任公司财务总监。

(二)在 201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以

下简称“《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及《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及期权数量。

2、关于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首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未发生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内

行权。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 年,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并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关

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和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的动态。

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15 年,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

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表决权。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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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财务管理、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与相关人员沟

通,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

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

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对高层人员的任用提供建议并认

真进行审核。了解行业专业人才趋势,收集相关人员信息,为公司做好人才储备。

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相应职责。根据公司所处行业进行了深入分

析研究,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了合理建议。

六、参加培训和学习的情况

2015 年,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其它相关文件。

七、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此外,公司各部门及有关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条件,

本人借此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八、联系方式

姓名:陈浩

电子邮箱:xschenhao@139.com

独立董事:陈浩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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