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路桥:关于披露公司股东李勤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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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6-038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披露公司股东李勤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李勤增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问询函》 中

小板问询函【2016】第13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李勤先生于2016年3月

28日向深交所报送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李勤增持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的问询函>的回复》。现将李勤先生对《问询函》的回复原文摘录如下:

1、信达证券在核查意见的本次收购资金来源部分表示“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迪禾邦”)及下属子公司共计 1 笔委托贷款,委托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信证券耀目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人为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为

四川中迪禾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请说明国信证券耀

目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中迪禾邦借入该笔贷款是否用于收购成都路桥股

份,以及委托贷款协议是否存在与收购成都路桥股份相关的条款、上述相关各方是否签署

有与收购成都路桥股份相关的协议或达成一致,并请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回复: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国信证券耀目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为:(DX)国信-耀目 2

号,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设立国信证券耀目 2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中,资产委

托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重庆分行”)、资产管理人为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资产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

1

年 4 月恒丰银行重庆分行与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

让协议》,将资产管理计划第六期委托资产对应的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是指《资产管理合同》

项下的委托资金及因委托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收益及其相关的一切

衍生权利)转让给达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迪禾邦借入该笔贷款用于“中迪国际社区”项目开发,未用于收购成都路桥股份。

委托贷款协议不存在与收购成都路桥股份相关的条款、本人及相关各方未签署有与收购成都

路桥股份相关的协议或达成一致。

2、《报告书》中披露你本次收购的部分资金来源为中迪禾邦四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

目收益 8.36 亿元,你与郭上勇、华鑫宏利、郫县贵智以及中迪禾邦约定上述四个项目的收

益权归你所有,请说明上述项目收益权归属是否存在争议,该部分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借款

或间接借款的情形,并请财务顾问进行核查;

回复:

本人与郭上勇、华鑫宏利、郫县贵智以及中迪禾邦约定的四个项目的收益权归本人所

有,上述项目收益权归属不存在争议,该部分资金来源不涉及借款或间接借款的情形。

3、《报告书》中披露你本次收购的部分资金来源为股权转让款 0.6 亿元及其他投资项

目收益 2.48 亿元,信达证券在核查意见中表示“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资金均

由中迪禾邦打入其本次交易的证券资金账户”及“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中迪禾邦出具的

说明,中迪禾邦应归还给信息义务披露人借款 3.08 亿元”,请说明上述资金来源 3.08 亿元

经由中迪禾邦打入本次交易证券资金账户的原因,以及上述资金来源与上述借款之间的关

系,并请财务顾问进行核查;

回复:

本人本次收购资金部分来源于股权转让款 0.6 亿元及其他投资项目收益 2.48 亿元。

因前期中迪禾邦项目资金需求,本人将个人拥有的上述 3.08 亿元的资金借给中迪禾邦用于

项目投资使用,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2 月期间,因本人增持成都路桥股票,中迪禾邦将其

之前向本人的借款归还。

2

4、信达证券在核查意见中表示“在财务顾问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之前,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对李勤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5 号)和于 2016 年 3 月 7 日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

《关于对李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 号)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请说明聘

请财务顾问及签订协议的具体时间。

回复:

本人于 2016 年 2 月 17 日通过深交所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成都路桥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累计达到 147,892,013 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 20.0554%)并成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需聘请财务顾问对本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出具核查意见。

在增持成都路桥股份达到 20%后,本人立即与信达证券开始接触,并表示愿意聘请其作

为本人的财务顾问,为本人增持成都路桥股份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核查意见。由于时

间较短,信达证券表示无法在 3 日内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在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愿后,信达

证券开始进行尽职调查。由于信达证券向本人发出的尽职调查清单涉及内容较多,本人按照

尽职调查清单收集并整理资料耗费时间较长,在信达证券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并履行完其内部

审核流程后,本人与信达证券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正式签署了《李勤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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