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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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

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硬盘、U 盘、光盘、录音(像)带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主体

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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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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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

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

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

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

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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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高送转”是指:每 10 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

达到 8 股以上(含 8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上市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

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证券账户号码、知悉内部信息时间及地点、

知悉方式、知悉信息内容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

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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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

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备案材料至少

保存 3 年以上。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

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

泄露、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订保密协议等必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

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及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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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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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表

所在单位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部门 时间 地点 依据 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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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策划决策 参与人员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方式 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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