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办法(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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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

风险投资行为,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

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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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5,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

理提出议案,公司董事会审批。

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

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公司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

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

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

银行贷款。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同样不得进行上述风险投资。

第八条 风险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公司无权批准风险投资项目。

如控股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

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

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风险投资

项目的会前审议,对总经理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

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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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审议需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和初步评

估,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以及风险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

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及控制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的提出。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

经理提出。证券投资部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是否能够达到投资回报要求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

估,并形成初步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的初审。项目的初审者为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项目的调研和评估。项目初审通过后由证券投资部牵头负责组织

考察和调研,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研究报告和投资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的审定。公司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审定投资方案,并提交

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需提交至董事会审议或上报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风险投资项目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后由证券投资部组织实施,并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

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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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

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

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

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

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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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所提的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以上”、“高

于”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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