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

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安徽辉隆农

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

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

1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

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

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

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2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禁止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交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

和实施。

第三章 管理责任与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应按

照有关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

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

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六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

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10 个工作日

内偿还,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

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的问责及罢免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应定期对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

进行核查,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收款,并向财务总监报告。

(二)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应立即以

3

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同时抄送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相关部

门责任人及建议处分措施等。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

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

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节。

(三)总经理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 10 个工作日内偿还,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对相关

部门责任人的处分措施。

(四)控股股东在公司发出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拒不偿还的,董事长应立

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事

宜。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若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

予警告、解聘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

给予警告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监事应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直至追究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辉隆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