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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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

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

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期货、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出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

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

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主营业务持续快速发展,企业价值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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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谨慎控制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

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如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则应按《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对重大的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和研究,

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审计部、证券投资部、法务部负责人。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公司及控股公

司主要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进行全

面的尽职调查和论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阐明是否同意投资的倾向性意见;

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跟踪管

理,掌握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

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包括现

金、实物或无形资产;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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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

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操作细则与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发现股权投资项目后,根据项目是否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等方面进行初步

调研与评估。调研时须先请交易对手方或投资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然后向其传

递相关投资信息,说明本公司资金投放意向、投资条件等有关意向信息,最后根

据调研评估情况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将其上报至本部门或本公司分管领导签署

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易对手方、合作方或标的企业名

称、性质、所属行业、企业简介、经营年限、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状况、法定

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品行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投资

方案(包含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收购或出资价格及定价依据)、投资

效益分析(包含但不限于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及其防控措施、

投资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等。

第十七条 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为否定的项目,宣告项

目结束;签署意见为通过的项目,由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

其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等一切相关资料递交至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部自收到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递交的项目资料后立项,

确定项目责任人,组织安排人员对项目展开研究与论证。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部认为有必要进行二次实地调研的,拟定调研提纲,由

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负责告知客户,并安排人员配合证券投资部项目负责人及

调研人员对投资合作企业或投资标的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调研期间,调研人员

在说明来意之后按照调研提纲收集相关资料。

证券投资部认为可以不进行二次实地调研的,拟定所需提供的材料清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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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负责向投资合作企业或投资标的企业收集;或由公司事

业部、控股公司向投资合作企业或投资标的企业事先说明情况,证券投资部调研

人员负责收集,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部调研人员将收集到的相关材料整理分类后交项目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据此与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递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的

有关内容进行对比核实,并通过其他渠道收集、查找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宏观背景、

所涉行业信息等,对投资项目进行详细分析与全面评估,最终形成项目调查报告,

阐明是否同意投资的倾向性意见,交证券投资部经理审核并提出客观独立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项目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公司投资评

审小组进行评审。从公司的利益出发,审查投资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商业可行性,

分析投资项目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依据该笔投资预计给公司带

来的效益和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投资的意见,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否决的投资项目,由董事长做出终止实施的

批复,证券投资部通知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项目负责人,有关资料由证券投资

部存档。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仅就投资方案提出意见的投资项目,由证券投资

部向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项目负责人转达总经理办公会审查意见,公司事业部、

控股公司可根据审查意见与交易对手方或投资合作企业再行洽谈沟通,若最终投

资方案与总经理办公会审查意见达成一致,则证券投资部可直接上报董事长,未

超过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由董事长做出实施的批复;超过总经理办公会决

策权限的,须继续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未超过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权限的,由董事长做出实施的批复;超过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须

继续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交证券

投资部协助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着手准备实施后续工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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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否决的投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通知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负责人,有关资料

由证券投资部存档。

第二十六条 涉及审计、评估的投资项目,公司事业部、控股公司可自行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

获取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须交证券投资部各一份;或直接交

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联系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事宜。

证券投资部项目负责人在拟写项目调查报告时可将中介机构的审计评估意

见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的投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或委托公司法

律顾问拟定投资合同或协议条款,提交法务部审核通过后,安排各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并督促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投资等事宜。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且该股东会决议不

再延期的;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

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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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三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管理及协助公司、控股公司做好投资收回和转

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由证券投资部牵头,组织投资合作各方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

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

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

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

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

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

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

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控股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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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

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向控股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

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

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财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控股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对控股公司所有

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 控股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七条 控股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和董事会秘

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

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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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控

股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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