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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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关

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

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

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1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

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

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

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指定网站公开

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 股份变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

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 1 年后,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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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期满,离

任人员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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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买

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

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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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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