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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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
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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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
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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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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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
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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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三)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八)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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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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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
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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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
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控股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
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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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描述的情形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
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
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二十四小时内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投资部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
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二十四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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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
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报告人
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
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
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判
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汇报。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
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
证券投资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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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
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
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
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
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
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
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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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提供的文件资料
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提供相关
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
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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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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