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梁新材:关于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完成过户登记暨完成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0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完成过户登记

暨完成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陆志

宝先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无限售流通股22,471,680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9.44%)转让给万邦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德集团”)。具体内容详见

2016年3月2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的相关公告。

2016年3月28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陆志宝先生的通知,

其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协议

转让给万邦德集团的22,471,68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本次股份转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陆志宝先生持有栋梁新材22,471,68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9.44%;万邦德集团受让栋梁新材22,471,6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4%。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陆志宝先生和万邦德集团新增成为公司并列第一大股东。由

于赵守明先生、庄惠女士夫妇为万邦德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此变更为陆志宝与赵守明、庄惠夫妇。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转让方及其关联人,以及受让方及其关联人,在栋梁新

材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董事、股东权利时,双方应保持一致行动。”,故陆志

宝与万邦德集团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上市公司。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对本公司

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三、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1、转让方股份锁定承诺

陆志宝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转让;36个月后,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

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

不超过50%。

(2)2015年7月9日,为维护股价稳定,承诺“自承诺公告发布日起至今年

年内(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陆志宝于2015年9月18日辞去栋梁新材的董事等职务,于2015年9月21日披露

了《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23),其所持有栋梁新材44,943,360

股至2016年3月21日止为限售股。2016年3月22日,陆志宝本次转让的栋梁新材

22,471,680股股份已经解除限售,可以进行转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

方式转让股份行为不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2、受让方股份锁定承诺

万邦德集团承诺: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万邦德集团所持栋梁新材

22,471,680股股份,自完成股份过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主动以任何方式进行转

让。

根据万邦德集团作出的承诺,公司将在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变更股份性质的相关手续。

上述承诺人均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万邦德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