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电子”或“公司”)为满足公
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5,500.00万元(含125,5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智慧水务项目、
智慧热力项目、智慧市政综合管理系统项目、上海运营及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的种
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实现向“平台型物联网”公司战略转型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深耕于传感器、仪器仪表及行业应用,在气体传感器和气
体检测仪器仪表领域有较高的市场份额,拥有较强的竞争力及市场地位。公司力
图以传感器为核心,以智能仪表为支柱,以行业物联网应用为方向,依托于原有
传感器及气体监测技术优势,通过外延式收购与产业链延伸,实现从单一电子硬
件企业向国内领先的平台型物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转型。公司以“产业互联+
健康家居”为产业布局思路,业务布局涵盖智慧市政、工业安全、环境监治、居
家健康等四大业务领域。
智慧市政是公司的重点业务布局之一,目前以集团燃气事业部、沈阳金建、
鞍山易兴等智慧城市事业群为开拓业务主体,依托“监测终端+SCADA+GIS+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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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的核心技术为城市专业化管理提供整体解决方案,涵盖燃气、供水、排水、
供暖、交通、安全等各个市政领域。公司在核心传感器及智慧仪器仪表方面已经
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公司智慧燃气业务已经成为公司智慧市政领域的明星业
务,未来公司将把智慧燃气的成功经验复制到智慧市政的其他领域。2015年1月
和8月,公司已通过PPP模式分别切入智慧水务和智慧热力领域,打造智慧市政改
造及运营的项目标杆。实施智慧水务及智慧热力项目,将为公司承接“智慧市政”
多领域系统解决方案项目打下坚实基础,塑造公司新的业务增长引擎。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智慧水务及智慧热力板块的智慧
化改造及运营项目,同时配套提升智慧市政综合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及应用能力,
通过物联网技术实施方案切实解决水务及热力行业的资源漏失严重、能耗效率过
低、管线故障频发、小表集抄不智能、管理水平低下等实际问题,打造智慧市政
改造及运营的项目标杆。
2、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公司拟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提高资本实力,补充流动资金,优化
公司资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缓解业务发展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
公司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公司增强盈利能力,提高可持续
发展能力的积极举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将提高公司整体
竞争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3、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较好的规划及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能使公
司保持稳定的资本结构;随着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
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保障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根据公司2015年8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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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对象。
具体发行对象将在取得本次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等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股东大会决议
规定条件的对象,发行对象的选择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将在上述范围内的选择不超过 5 家
(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特定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
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待
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择机确定并公告选择下列
任一确定发行价格的定价方式: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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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
之九十。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作出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
本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股票
交易总额/股票交易总量。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最终
确定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须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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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暂行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
(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
已经消除;
(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同时,公司不存在违反《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情形: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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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
致;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
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同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同时公司将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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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是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
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
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
的知情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
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7,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5,500.00万元。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资产、
股本总额也有一定幅度增加,公司整体资本实力得以提升,但本次募集资金不能
立即产生预期效益,短期内可能对公司业绩增长贡献较小。本次非公开发行后,
公司存在发行当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其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
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保证募集资金规范合理使用,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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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智慧水务项目、智慧热力项目、智慧市政综合管理系统
项目及上海运营及研发中心项目,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
体战略的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竞争能力,改善财务结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
施并实现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回报广大股东。
3、保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与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
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完善了利润分配制度。为保证股东回报机制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来(2016 年
-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继续加强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
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综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
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七、结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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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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