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海金属: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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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82 证券简称:云海金属 公告编号:2016-13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11 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3,525,015.84 元,以上募集

资金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到账,其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6)第 JS-0024 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南京云海特种金

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以下

简称“中行溧水支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泰联合证券”)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

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具体事宜如下:

一、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账号为484568365410,截至2016年3月18日,专户余额为396,000,015.84

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中行溧水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行溧水支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

泰联合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凌志、刘惠萍可以随时到中

行溧水支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中行溧水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行溧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行溧水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行溧水支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

合证券。中行溧水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中行溧水支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行溧水支行,同时向公司、中

行溧水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中行溧水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泰联

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

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中行溧水支行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

证券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中行溧水支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各持一份,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南京云海特种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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