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股份: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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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经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保护环境,以人为本,安全生产,遵章守法”

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及《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成套设备

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中成进出口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管理和经营特点制定,对公司安全生产

工作做出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

理体制。公司总部负责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各单位(含各部门、

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现场项目经理部等)具体落实安

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发展”的

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自觉遵

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

位抓实抓好。

第五条 各单位应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党

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各项规章制度;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树立“事故可防,风险可

控”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应急机制,保证安全生产投

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

教育培训等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六条 各单位应充分发挥党、政、工、团、妇等组织各自优势,

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合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和创造性,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

机制。

第七条 各单位应把安全生产纳入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

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把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工作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考核。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参照本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根据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安全生产规定

的要求,公司总部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

委会主任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

委会日常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二) 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 审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 讨论、决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 组织、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一条 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

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安全质量部。

第十二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 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 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工作;

(三) 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 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 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 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

(八) 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九) 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业务实际

等情况,为本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项目经理

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技术合作项目及保修期项目可

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建立职责清晰、各负其责、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体系。

第十五条 公司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

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目标、考核等

项内容纳入董事会议程,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

全生产负总责。基本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

关规定,组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

作,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分管负责人

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

生产综合管理负责,技术负责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各部门主

要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总负责人,事业部总经理是所在

事业部安全生产总负责人,项目部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各级岗位人员对所在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管理必须做到制度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各单位应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评审、及时修订和完善,不

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及具体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将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奖惩依据。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覆盖

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网,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责,强化安全监督的地位和权威,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部主要对各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各单

位自主开展内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

方法、措施,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

督的有效性。其他单位也应做好本单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备应满足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应具备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精、综合素质高等任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

权进入作业现场、询问有关人员、调阅有关资料、制止违章指挥和违

章作业,有权对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有为被检查单

位维持正常生产秩序和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

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

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隐患、问题等,应立即

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有权以书面形式进行

通报、通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报请公司批准后下达停止

生产、经营通知书;责任单位应立即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

时向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反馈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应

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检查处罚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

章等行为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处理决

定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

理体系,配备或明确技术负责人,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全技术

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

基础保障作用。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新工艺,以及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提升本质安全水

平。

第六章 安全投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各

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

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

需要。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等有关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本着“按需投入、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专

项核算”原则将安全投入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明确投入项目、

工程、设备及所需资金,明确安全投入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并逐级

报备。公司对重大安全投入项目应实行项目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应对安全投入

计划执行情况及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安全投入项目的实

施情况应通过安全生产季报和年报进行报备。安全投入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安全设施及特

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及安全生产

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三)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建设;

(四)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安全评估、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安全风险预控体系建设支

出;

(五)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修保养,开展事故应急

救援演练费用;

(七)从业人员配备和更新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技术培训、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班

组建设;

(九)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有关提取安全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安全投入

享受所得税优惠以及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应急组织领导、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等组

织机构,应急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

(二)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公司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

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单位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重

大事项、措施;

(四)审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五)决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终止;

(六)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危机管理;

(七)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公司总部制定综合应急

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各下属单位根据实际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

应急救援与现场处置预案,各级应急预案应上下对应、互相衔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编制、评审或论证、

备案、修订等,公司实行预案逐级报备制度。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

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

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

能。

第四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

预案的合理性、操作性,提升应急装备水平,提高应急决策、应急处

置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

与应急并重、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国外自救与国内增援

相结合、自救与当地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应对突发事

件的有效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

指挥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保持足够应急资源和保障能力。一旦发

生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

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处置突发事件应做到“反应迅捷、职责

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小到最低

限度。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媒体危机处

理机制,各级负责人应加强学习,提升应对危机的素养,提高舆论引

导、快速反应和应急协调能力。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时,由公司

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信息,现场对外发布信息由公司应急指挥

中心授权,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发言人。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事

件时,由国投集团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公司及现场对外

发布信息由国投集团应急指挥中心授权,经我驻外使领馆经参处批准,

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定发言人。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第八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按照有关

规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处理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是事故综合管理的

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立档案,参与内部事故调查,监

督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等。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

漏报、谎报和瞒报。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上

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当地政府有关

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司主管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在24

小时内向公司总部上报书面事故快报;事故在抢救及处理过程中或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公司总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

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分管负责人、总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

人及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进行抢险救援,公司总部应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扩大的趋

势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

调查和处理,同时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职

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和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落实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

理决定,并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对其他有关责任人作出处

理。

第九章 建设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

设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含成套设备出口项目,以下简称承包

工程项目)应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范围,与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并进行监

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部、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

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执行投资决策流程时,应保证

安全设施设计所列投资纳入建设概算,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三同

时”(安全设施、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三

同时”的有效实施负全面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

全生产负总责,按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

投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管控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顺利

实施。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设立由建设单位组建的安全生产委

员会。建设单位应作为安委会主任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

作为安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单位;安委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其主要

职责是:

(一)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

(二) 决策工程施工中重大安全措施;

(三) 通过并发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 协调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关系;

(五)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配备必

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安全

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

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

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通

知,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工程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

和奖惩。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

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

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

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

理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

任和义务。

承包工程单位依法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订立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责任,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

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

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承包

工程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项目所在国家安全的具

体情况,制定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案,落实所需经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承包工程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

全事故,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

施。

第十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专项及日常安

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可以自主培训或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分管安全教育培训工

作的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

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

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

强制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

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各级人员安全

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七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情

况、持证上岗情况等进行监督,并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十一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存在职业危害的下属

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十三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职业安全健康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安

全健康、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

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

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业

危害防护技能和意识。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职业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七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

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存在职业危害的下属企业应设专

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

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

禁忌的作业。

第八十条 各单位应保证职业安全健康投入,广泛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业环境。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驻外机构、

现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公司总部对下属单位

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做出决定。各下属单位应对内部安全生产责任

追究做出规定。

第八十二条 公司总部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对象

是: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总部对事发单位进行责

任追究: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

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

造成事故扩大的;

(五)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决定、指令、要求等,造成重

大损失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十四条 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主

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解聘等。

第八十五条 公司总部对各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由公

司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

事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的认定等,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有

关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经公司总部决定后,由公司

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八十六条 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已经承担

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的,处理重于公司处

理规定的,公司应从其处理;轻于公司处理规定的,仍按公司有关规

定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成进出口股份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3]中成股份发字第153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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