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证监发[2003]56 文规
定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14,201.51 万元人民币,占
2015 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9.36%,具体为:
1、2012年12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全资子公
司上饶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上饶汽运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为上饶市
天恒汽车有限公司(上饶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办理经销商车辆买方信贷借款及票据融资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该笔担保余额合
计为0。
2、经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原子公司深圳市佳捷现
代物流有限公司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对其担保余额为14,201.51万元。
除上述担保外,本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等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决策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
喻景忠 彭中天 刘学尧
201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