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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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0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

资金使用》的规定,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人民

币 5 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人民币 7 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

循环使用。

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主要是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短期

内将有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92 号文核准,公司

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7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7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5,574,000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 3-00033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年产 11.8 万吨高

性能环保装饰板材饰面材料建设项目”。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1、现金管理产品种类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募

投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公

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

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为公司和股东谋

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为控制风险,公司投资的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

型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

融机构,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

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规划。公司确定投资的上

述产品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的规定。

2、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

内,公司根据资金投资计划,按不同限期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公司在开

展实际投资行为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购买额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累计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5亿元,在人民币5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人民币7亿元额度

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4、实施方式: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

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的非关联

方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限、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

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

作。

5、信息披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额

度、期限、收益等,将在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

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

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

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

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

构),公司使用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

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

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

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额度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

机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商

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

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投资产品的发行主

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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