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16-010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
资金使用》的规定,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人民
币 5 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金额不
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人民币 7 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
循环使用。
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主要是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短期
内将有部分募集资金暂时闲置。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且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
正常实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892 号文核准,公司
于 2014 年 9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7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面值总额为人民币 76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45,574,000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19 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14]第 3-00033
号《验资报告》。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资建设“年产 11.8 万吨高
性能环保装饰板材饰面材料建设项目”。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1、现金管理产品种类
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保证募
投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公
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
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为公司和股东谋
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为控制风险,公司投资的品种为短期(不超过一年)的低风险保本
型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
融机构,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是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
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益的理财规划。公司确定投资的上
述产品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
的规定。
2、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
内,公司根据资金投资计划,按不同限期组合购买理财产品。公司在开
展实际投资行为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购买额度: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累计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5亿元,在人民币5亿元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在人民币7亿元额度
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
4、实施方式:在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
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的非关联
方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限、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
签署合同及协议等。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
作。
5、信息披露: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包括购买理财产品的额
度、期限、收益等,将在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额度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
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
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
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
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
构),公司使用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该额度可滚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
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
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利
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进行现金管理,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亿元额度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额度的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
机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通过商
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
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以及不
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投资产品的发行主
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保荐机构意见。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