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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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

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494,685,81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 元(含税)。

独立董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的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以上议案需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

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15 年度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

规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度薪

酬考核方案,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所处的行业

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

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聘

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评估体

系。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的

规定进行,基本实现了预定目标。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执行和监督的

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欧木特种

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公

司严格执行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本次对外担保为控股子公司担

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充分完整,未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八、《关于使用 IPO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使用 IPO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

系在完成 IPO 全部募投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前提下使用 IPO 剩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节约公司的

财务费用,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 IPO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九、《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方可

实施。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变更,符合公司的

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可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

保证募投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

时,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

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人民币 5 亿元用于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利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

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

(二)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发行主

体包括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在不影响公司日常

经营和项目建设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

害广大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7 亿元

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十一、《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提交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及

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

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以规避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锁定汇兑损失为目的所

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合约等

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依据《金融衍生品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内控制

度和风险控制机制,衍生品投资行为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

原则,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拟开展衍生品

交易合约量不超过 7 千万美元(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产生的金融

衍生品交易、远期、掉期合约等)的业务。同意将《金融衍生品交易

计划书》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路清: 房立棠: 路莹:

201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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