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 2016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审阅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除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外,没有发生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担保的有关决策程序,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提供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阅,客观反映了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同意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
润分配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对该议案无
异议,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与公司内部
控制有关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就相关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沟通的基础上,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的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
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
生产经营的规范有序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专项报告真实完整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
管理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六、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聘请的年报审计机构为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该公司已连续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两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恪尽职守,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保证年报审计工作的连贯性,我们同意公
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我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对公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董事、监事、高管薪酬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
兼顾了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的评价,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 亿元,该额度设置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
经营所需资金,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利益。同意将《关于向银
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子公司增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符合子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
要,有利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 强 丁 健 杜守颖 沈 义
201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