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做为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公司2016
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其真实反映了公司2015
年度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和管理情况。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格式与内容
符合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的要求,执行了上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5年
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
充分考虑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制订了符合公
司经营现状和发展的利润分配预案,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为公司后续发展积蓄能量,给投资者带来长期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将2015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5年度财务
决算及2016年财务预算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5年财各决算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同意以上财务
决算报告,并提请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沟通,查
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已基本建立,并能得到
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
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能够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考虑到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同意公司
继续聘请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6年度财务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证公字
〔2013〕1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关于禾丰牧业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进行
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关于2015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公司2015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七、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及2016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情
况是必要的,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结算方
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八、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
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所关心
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
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符合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计划的要求,有助维持稳定的
财务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同意通过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经
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聘任的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
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的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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