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有关调
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材料,并听取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
公正的立场,就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和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故公司
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的规定,符合并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
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
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
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和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故公
司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上述补充协议的签署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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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并有效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根据本次对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做出修订,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刘婵、廖朝理、汪洪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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