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
临时会议拟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审议公司《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
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和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
故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与上述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
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有关文件。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关
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婵、汪洪生、廖朝理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