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29 16: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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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2 股票简称:广东明珠 公告编号:临2016-015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补充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经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明珠”、“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及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非

公开发行不超过 13,333.33 万股股票,将由深圳市金信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金信安”)、兴宁市金顺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金顺安”)、

兴宁市众益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宁众益福”)共 3 名确定对象以现金

认购,其中,深圳金信安拟认购 4,933.34 万股,兴宁金顺安拟认购 5,469.76 万股、

兴宁众益福拟认购 2,930.23 万股。上述发行对象均已与公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

票股份认购合同。

201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实

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调整为 14.97 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13,360.0501 万股。其中,深圳金信安拟认购 4,943.2265 万

股,兴宁金顺安拟认购 5,480.7214 万股,兴宁众益福拟认购 2,936.1022 万股。

为保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对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

行调整。2016 年 3 月 28 日,公司分别与三名认购对象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

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

议审议通过。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公司与深圳金信安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

甲方:广东明珠

1

乙方:深圳金信安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3 月 28 日

2、201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息后,本次发行价

格为不低于 14.97 元/股(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

息、除权事项调整)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

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

之九十高于甲方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确定的价格(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息、除权

事项调整)或本次非公开股票的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的变化或根据发行核

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9,999.95 万元的范围内由甲

方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乙方认购的发行数量

将按照其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股份总数的比例进行相应

的调整。

3、除上述约定外,补充协议不涉及对《认购合同》其他条款的修订,《认

购合同》其他内容仍然有效。《认购合同》中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条款以补充协

议为准。

4、补充协议将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

(1)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公司与兴宁金顺安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

甲方:广东明珠

乙方:兴宁金顺安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3 月 28 日

2、201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息后,本次发行价

格为不低于 14.97 元/股(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

息、除权事项调整)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

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

2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

之九十高于甲方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确定的价格(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息、除权

事项调整)或本次非公开股票的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的变化或根据发行核

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9,999.95 万元的范围内由甲

方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乙方认购的发行数量

将按照其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股份总数的比例进行相应

的调整。

3、除上述约定外,补充协议不涉及对《认购合同》其他条款的修订,《认

购合同》其他内容仍然有效。《认购合同》中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条款以补充协

议为准。

4、补充协议将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

(1)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公司与兴宁众益福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1、合同主体

甲方:广东明珠

乙方:兴宁众益福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3 月 28 日

2、2015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实施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除息后,本次发行价

格为不低于 14.97 元/股(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

息、除权事项调整)且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甲

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

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

之九十高于甲方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确定的价格(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息、除权

事项调整)或本次非公开股票的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的变化或根据发行核

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9,999.95 万元的范围内由甲

3

方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乙方认购的发行数量

将按照其原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股份总数的比例进行相应

的调整。

3、除上述约定外,补充协议不涉及对《认购合同》其他条款的修订,《认

购合同》其他内容仍然有效。《认购合同》中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条款以补充协

议为准。

4、补充协议将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

(1)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

(2)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取得核准尚存

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

议》;

2、公司分别与三名认购对象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29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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