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 2016-008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向本公司控股股东租赁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乾元浩”)拟继续租用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以下简称“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郑州的土地、在南京的土地及地上
设备设施(不含南京厂鸡舍及其相关设施),租赁价格共计 664.38 万元/年。
除日常关联交易外,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 2 次,累计金额 1,290.52 万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控股子公
司乾元浩租用公司控股股东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南京、郑州的土地及地上设
备设施。该部分资产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租金及土地使用税金共计 624.96 万元,
租赁合同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乾元浩拟继续租用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郑州的土
地、在南京的土地及地上设备设施,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租赁价格如下:南京厂地上设备设施(不含南京厂鸡
舍及其相关设施)租金 355.16 万元,南京厂土地租金 202.37 万元,郑州厂土地租
金 106.85 万元。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共计 664.38 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中牧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
司控股子公司向其租赁资产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
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未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未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中牧总公司持有本公司 22,562.09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42,980 万股的
52.49%,为公司控股股东,属《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3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中牧总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成立于 1982 年 12 月 4 日,法定代表人: 薛廷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311.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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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其经营范围为:兽药经营(具体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批发预包装食品、乳制
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粮食的收购;畜牧产品业的投资与管理;草产品、饲料、
饲料添加剂、大宗饲料原料、宠物食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仪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汽车的销售;自有房屋出租;物业
管理;化肥的销售;仓储业务;皮革制品。(销售兽药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其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路 188 号十一区 20 号楼。
2、中牧总公司是集生产经营、贸易服务、科技开发和投融资为一体的现代农
牧业大型中央企业,主要生产和经营种畜种禽、动物疫苗、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
剂、饲草、健康养殖等业务。截止 2014 年底,中牧总公司总资产为 686,576.47 万
元、净资产为 386,297.68 万元;2014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为 750,340.73 万元,净利
润为 42,993.54 万元(2015 年财务状况尚未完成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类别:租入资产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郑州的土地、在南京的土地
及地上设备设施。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性情况。
经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选取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
收益法对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中资评报[2015]第 425 号),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 709.04 万元,
因此次租赁不含南京厂鸡舍及其相关设施,双方以此确定交易价格为 664.38 万元。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目前公司尚未就该关联交易事项与中牧总公司签署租赁协议,公司将于协议签
署后及时披露相关内容。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乾元浩自成立以来,一直租用中牧总公司及公司在郑州、南京的土地、设备设
施等资产,用以保障乾元浩南京生物药厂和郑州生物药厂的正常生产。
该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有助于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六、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出具了相关意见:
1、公司已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进行沟通,我们已提前审阅了相关材料,
资料基本详实,有助于董事会作出决策。
2、通过对公司提供资料的初步阅读,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有助于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有助于公司控制生产成本,
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
3、基于以上判断,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进行审
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审议)意见: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租用中国牧工商(集团)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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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郑州的土地、在南京的土地及地上设备设施,租赁价格按照中
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
该关联交易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有助于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符合规定,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司的市场战略,未损害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6年3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6票(包括3名非关联董
事和3名独立董事)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同意该关联交易事
项。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2016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中牧总公司间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为零。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
1、经2015年3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按照
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不超过665.56万元的价格收购控股股东中牧总公司所
持有的中牧智合60%的股权。2015年5月,公司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2015年7月30
日,公司完成了中牧总公司所持中牧智合60%股权收购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中牧
智合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股权收购事项按合同条款如期履约,2015年年度内,
中牧智合不存在业绩下滑甚至亏损的情形。
2、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乾元浩继续租
赁中牧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南京、郑州的土地及地上设备设施,租赁价格按经资
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来确认,同时加上乾元浩使用中牧总公司所属企业土地的税
金共同组成,其中租用中牧总公司南京厂地上设备设施年租金为375.96万元,租用
南京厂和郑州厂土地的年租金及税金共计249万元,租赁期均为2013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相关公告刊载于2013年3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交
所网站)。
八、备查文件
1、中牧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中牧股份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书;
3、中牧股份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牧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书面审议意见;
5、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资评报[2015]第 425 号)。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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