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
资金占用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经慎审查验有关材料
后,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因正常的业务需要而进行,并
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
定,不会造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运作,公司对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香港)、孙公
司浪潮(香港)电子有限公司以及经销商的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未发
现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现以前
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浪潮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宜,公司独立
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
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浪潮进出口有限公司进
行担保。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
八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慎查验有关材料,对该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浪潮集团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的上述关联交易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双
方的交易行为是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公平合理地进行,以达到互惠互利的目的。
该等关联交易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 2015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提出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15 年度
公司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449,201,357.18 元,2015 年度母公司
实现净利润 357,414,942.46 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35,741,494.25 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321,673,448.21 元,以前年度
滚存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90,440,683.23 元,公司目前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 612,114,131.44 元。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99,282,714 股为基数,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50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49,964,135.70 元,剩余可供分配利润 562,149,995.74 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客观、合理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续聘2016年度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续聘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财政部及证监会联合颁发的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审计上市公司的资格。山东和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过
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表现出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
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时续聘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完善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应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
况的需要。目前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
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各
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
进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本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希望公司今后
在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检查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
强内控意识,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家骏、韩传模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