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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瑛明法字(2015)第 SHE2015212-6 号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贸物流”或“上市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15)第 SHE2015212-3 号《关于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的瑛明法字(2015)第 SHE2015212-2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并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2015 年 12 月 21 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15)
第 SHE2015212-4 号、瑛明法字(2015)第 SHE2015212-5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统称“《法
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本次交易的有关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
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释义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1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部分
一、 中特物流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抵押相关情况更新
根据中特物流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鉴于中特物流与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
称 “ 中 信 信 托 ” )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 P2014M17SKQJJ0001-0104 ” 及
“P2014M17SKQJJ0003-0036”《借款合同》已到期,中特物流与中信信托有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了 新 的 编 号 为 “ P2014M17SKQJJ0001-0352 ” 及
“P2014M17SKQJJ0003-0080”借款合同,由中信信托继续向中特物流提供 2,000
万元及 3,000 万元借款,同时,中特物流继续以“京丰国用(2010 出)第 00072 号”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对应“X 京房权证丰字第 217949 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向为前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担保人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
抵押反担保并签署了编号为“2015 年 DYF1763 号”及“2015 年 DYF1731 号”《反
担保(房地产抵押)合同》。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结尾
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日期为年月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陈明夏 陈婕
马琳
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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