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迪安诊断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良润 联系电话:0532-85023172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淑绵 联系电话:021-2026234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自 2015 年 6 月 4 日,
承担该公司保荐与持续督导责任起,
及时审阅了迪安诊断 2015 年度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三会会
议资料及决议,以及其他有关公开披
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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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次电话列席董事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次电话列席监事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无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半年度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迪安诊断是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的要求,避免出现失误。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截至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情况
良好。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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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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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海斌先生、 是 不适用
杭州诚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涌先生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限公 是 不适用
司、天津软银欣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徐敏女士、赖翠英女士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
企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股份锁定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是 不适用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海斌先生、胡涌
先生、徐敏女士还承诺: 本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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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5 年 1 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
后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相关议案。2015 年 6 月 4 日,公司
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指派陈淑绵女
士、方良润先生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
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的持续
督导责任由中信证券承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项及整改情况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
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
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
了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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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
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
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
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
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
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
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
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
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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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
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
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
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
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
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
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了《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
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
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
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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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
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
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
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
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
行了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
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153121号),其中提及:因公司涉
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
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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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
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
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
第112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2014
年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
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
要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
次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
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
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33号),指出公司2013年收购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
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
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期
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
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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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方良润
年 月 日
陈淑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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