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4 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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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迪安诊断

保荐代表人姓名:方良润 联系电话:0532-85023172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淑绵 联系电话:021-2026234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代表人自 2015 年 6 月 4 日,

承担该公司保荐与持续督导责任起,

及时审阅了迪安诊断 2015 年度公开信

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三会会

议资料及决议,以及其他有关公开披

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公司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并执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董事会各专业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 次电话列席董事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次电话列席监事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无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1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半年度跟踪报告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迪安诊断是否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的要求,避免出现失误。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截至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情况

良好。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2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海斌先生、 是 不适用

杭州诚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胡涌先生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本人/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限公 是 不适用

司、天津软银欣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徐敏女士、赖翠英女士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

企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上述股份锁定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是 不适用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海斌先生、胡涌

先生、徐敏女士还承诺: 本人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4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15 年 1 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先

后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相关议案。2015 年 6 月 4 日,公司

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信证券”)签订了《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

聘请中信证券担任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指派陈淑绵女

士、方良润先生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工作及股票上市后的持续

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的持续

督导责任由中信证券承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项及整改情况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

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

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

了整改报告。

5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

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

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

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

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

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

事项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

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

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

6

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

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

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

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

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

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

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了《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

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

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

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7

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

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

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

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

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

行了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

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153121号),其中提及:因公司涉

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

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

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

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

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

第112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2014

年净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

较大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

要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

次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

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

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33号),指出公司2013年收购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

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

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期

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

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方良润

年 月 日

陈淑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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