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15: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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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洲控股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丰明 联系电话:021-20262307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淑芳 联系电话:010-60838224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

0 次(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年度

(1)现场检查次数

结束不满三个月)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0 次(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年度

(1)培训次数

结束不满三个月)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2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

无 不适用

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无 不适用

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曾用

名)于 2013 年 6 月 9 日作出承诺:(1)自交割

日起三年内不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转让,

亦即中洲地产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的一切

股份,不但包括中洲地产依据本次股份转让协议 是 不适用

所受让的股份,亦包括在本次股份转让前其已经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自交割日起三年内不以

任何形式提出变更本公司主营业务的议案;(3)

自交割日起不提出改变本公司注册地的议案。

2.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7 日

作出承诺:(1)除现有业务外,中洲集团及其下

属企业不再新增与本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 是 不适用

(2)中洲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

的商业机会与本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

3

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则中洲集团及其下属企

业将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本公

司;(3)对于现有的与本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

务,中洲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5 年内提出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案,通过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等法律法规允许的

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3.黄光苗先生于 2015 年 6 月 5 日作出承诺: 1)

本人未来将以中洲控股(含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

司,下同)作为本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的唯一平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指本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除中洲控股合并范围内的企业以

外的企业,下同)将主要从事产业园区建设和企

业孵化、基础设施投资、股权投资等其他业务;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通过

独资、控股或合营等任何方式,新增与中洲控股

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项目,包括但不限

于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租赁业务等;(3)对

是 不适用

于目前存在的有一定竞争关系的业务或项目,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1)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在 2015 年年内将熊猫

小镇项目转让予中洲控股;自 2015 年 1 月 31

日起 3 年内,逐步开展将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当前持有的尚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予

中洲控股或无关联第三方的工作。在中洲控股和

无关联第三方都有意向受让该等土地使用权时,

中洲控股享有优先受让权。若未能成功转让予中

洲控股或无关联第三方,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委托中洲控股开发与经营该等土地。

4

2)租赁业务:未来如果因中洲控股业务发展原

因,导致本人持有中洲新天地商场、中洲中央公

园三期商场部分、青岛少海日韩风情商业街与中

洲控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则本人将向中洲控

股或无关联第三方转让上述资产;在中洲控股和

无关联第三方都有意向受让上述资产时,中洲控

股享有优先受让权;(4)本人控制的企业中有部

分企业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租

赁、酒店餐饮和工程施工业务,但其经营范围中

包含上述业务,本人作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将自 2015 年 1 月 31 日起 3 年内采

取变更经营范围、出售股权、注销等方式逐步处

置该等企业;(5)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中洲控股所

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

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中洲

控股,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中洲控股;(6)若出

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事项而导致中洲控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情

形,本人承诺赔偿中洲控股所受到的损失;(7)

上述承诺事项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

人不再是中洲控股实际控制人时终止。

4. 深圳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曾用

名)于 2015 年 6 月 5 日作出承诺:(1)本公司

作为受黄光苗先生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黄光

苗先生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向中洲控股作出的《关 是 不适用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2)若出现因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事项

而导致中洲控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情形,本

5

公司承诺赔偿中洲控股所受到的损失;(5)上述

承诺事项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公司

不再受黄光苗先生控制时终止。

5. 南昌联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联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9 日作出承诺:在

是 不适用

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6. 董事申成文于 2015 年 7 月 9 日作出承诺:1)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

前提下,自 2015 年 7 月 9 日起,在 5 个交易日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 是 不适用

式增持贵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 1 万

股;(2)在增持期间及在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贵公司股份。

7. 深圳市中洲置地有限公司、黄光苗先生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作出关于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

是 不适用

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8.全体董事及高管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作出关于

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措施的承诺:(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 是 不适用

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

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

励方案,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本承诺函出

6

具日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作为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

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

关管理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发生变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5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

项及整改情况 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5 年 1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 3 个月措施的决定》证监会[2015]

1 号),指出我公司存在向在公司及与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

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

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

约展期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本保荐机构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按时报送

了整改报告。

2、2015 年 1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

7

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证监会

[2015]14 号),就我公司从事投行项

目中的有关问题,要求有关负责人到中

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接受

监管谈话。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

提高项目执行质量,增强对监管规定理

解的深入性及全面性,避免在后续工作

中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32015 年 3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

保荐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章源钨业”)出具了《关于对崇

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事

项 违 规 的 监 管 函 》( 中 小 板 监 管 函

[2015]第 21 号),指出章源钨业董事

会未在 2 月底前审议并披露公司年度资

产减值议案,违反了《中小企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的规定,要求章源钨业董事会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42015 年 8 月 13 日,陕西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和防

务”)出具了《关于对西安天和防务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

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5]10 号),

指出天和防务在信息披露方面、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违反了相关规

定,决定对天和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

52015 年 8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

出具了《关于对李石玉、刘隆文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74 号),认

定本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李石玉、刘隆

文在保荐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项目中,对发行人的购销情况,发行

人与供应商、客户之间业务的真实性核

查不充分,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

2015 年 10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出

具了《关于对钱伟琛、徐欣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5]75 号),认定本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钱伟琛、徐欣在保

荐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开

发行可转债项目中,风险揭示不足、未

督促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

分披露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违反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四条有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认真的整改:组

织相关人员分析问题原因、总结教训,

9

并组织投行部门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

高专业判断水平,进一步提高项目执行

质量,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62015 年 9 月 17 日,江苏证监局

向本保荐机构保荐的江苏太平洋石英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

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18 号),指出石英股份于 2015

年 5 月 4 日收到东海县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民事诉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 2 条、第 30 条、第 31 条的

规定,要求石英股份对存在的问题认真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石英股份已按要求对上述问题进

行了自查,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

以落实完成。

7、2015年11月26日,我公司收到

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153121号),其中提及:因公司涉

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

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调查。

本保荐机构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2015年7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

10

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本保荐机构保

荐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超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

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

112号),指出超华科技披露的2014年净

利润预计数与经审计净利润存在较大

差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要

求超华科技整改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

发生。

2015年10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超

华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广东超货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下措施的决定》

(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5]33号),指出公司2013年收购

惠州合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并

报表时相关会计处理违反了《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二条等相关

规定,要求就违规则事项更正相关定期

报告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超华科技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自

查、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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