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
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锁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
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3、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
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其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按期解锁。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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