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韬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4: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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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3月28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 2015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5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015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

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5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2015年度担保总额为50,698.4万元,占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122,528.91

万元的41.38%,全部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该等担保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除此之外,公司没有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综上,2015年度,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良好执行,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

1

二、关于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06,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

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4590.00万元;不以公积金转增

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综合

考虑了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之情形。因此,同意本次

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三、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5年

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及其配套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 2015年度内控制度的实际建设

及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执行,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对

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供保证。

五、关于公司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议之前收到

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公司向深圳

2

市恒润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禾”)采购为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与其

他同类产品的销售、采购客户同等对待。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

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会

议审议。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为持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按照一般市场经

营规则进行,公司与恒润禾均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

面均独立,与关联方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

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六、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执业过程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

审计工作,遵守会计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独立、

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公司提供该等担保,可以保证下属子公司及时满足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降低融资成本,我们同意公司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董

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我们对该报

告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2016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史鹏飞________________

魏天慧________________

王忠年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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