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及《关于
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事项
关于董事会提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
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5年在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
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
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
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汇大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预计
与参股公司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
交易,交易价格依据市场情况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三、公司出售深圳市元通孵化有限公司 100%股权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本次交易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净资产额的比例为 19.88%、29.50%,且元通孵化 2015 年度营业收入为 0,依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出售元通孵化 100%股权事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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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基于此,公司拟取消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
深圳市麦达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洪兵、胡宜、唐忠诚、陶向南、马旗戟、曹军波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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