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横琴莱茵达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合伙
企业基金增资收购体育产业优质标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司体育产业“416 发
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按照《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予以回避表决,董事会的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黄董良 朱仁华 徐林德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