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12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2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数
244,221,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3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2 人,共代理 2 人,持有股份 232,913,4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
股份 11,307,5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05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李固旺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221,00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307,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贺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