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4: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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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跃岭股份(002725)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杏根 联系电话:021-20361178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炜 联系电话:0755-339758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限

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内

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

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1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2、《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修订说明(2015)》;

3、《深交所公司债券业务新规介绍》、《上市

公司再融资政策解读》、《并购重组政策解

读》。

在现场培训过程中,东北证券培训人员解答

了企业咨询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

承诺

解决措施

1、公司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

林平、林斌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是 不适用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

2、公司股东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坤、郭光华、庄文鑫、

李庆贺、朱君飞、黄孝铭、童建才、潘子彪、计森林、倪乐军、

倪枫、江娇君、冀玲慧、林贝(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是 不适用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其他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中润弘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林善求、陈亨明、李小林、连克俭、王世夫承诺:本企

是 不适用

业(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彭桂云、万士文、

卢岳嵩、万坤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

是 不适用

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5、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

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彭桂云、万

士文、卢岳嵩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

是 不适用

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公司

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

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公司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

林斌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区间为

是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1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的120%。

7、除公司发起人股东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

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 是 不适用

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8、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

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

持公司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

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

是 不适用

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

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其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

得补足差额。

9、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钟小头、林信

福、林平、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上述承诺自作出之

是 不适用

日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

10、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稳

是 不适用

定股价的承诺。

11、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及钟小头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

是 不适用

指示其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同时将购回本次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发生),回购价

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行为将与公司回购全

部新股的行为同时完成。

12、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

是 不适用

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

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

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13、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

作出以下承诺: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相关

股东承诺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

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

持:1、每次减持时,每名股东按公司上市时各自持股数量的比

例等比例进行减持,任一股东不得单独减持。2、合计减持数量

区间为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10%(含本数),减持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并要求交易所

对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继续锁定,锁定

期两年。3、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的120%,减持前 是 不适用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4、将在符

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但如预计未来1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的,不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5、每次减持均严格履

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6、违反本意

向进行减持的,全部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7、公司上市后其依

法新增的股份及公司依法被收购时其所持股份的处理适用届时

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本意向约束。

1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 是 不适用

申茂、林平、林斌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5、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承诺:如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

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

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公司发起人股东保证将代公司承担

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

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

是 不适用

反上述承诺,浙江跃岭有权暂扣发起人股东持有浙江跃岭股份

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

予以支付。若浙江跃岭已先行支付的,浙江跃岭有权在暂扣现

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

偿。

16、公司的全部7名发起人股东共同出具《承诺函》:若将来浙

江跃岭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厂房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

制拆除,则上述发起人股东承诺承担浙江跃岭所有拆除、搬迁

的成本及费用,并弥补浙江跃岭在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

经营损失,或在浙江跃岭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

时向浙江跃岭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浙江跃岭不会因此遭受任

是 不适用

何损失;若浙江跃岭因土地租赁协议等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

无效而与任何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上述发起人股

东承诺承担浙江跃岭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案

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或费用,或在浙江跃岭必须先行支付该等

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浙江跃岭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浙江跃

岭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7、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

林斌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杜绝 是 不适用

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18、公司的全部7名发起人股东,就1998年5月浙江跃岭设立时

的实物资产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一事,承诺:如浙江跃岭将来

被任何有权机关追究当时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等程序瑕

疵的法律责任而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发起人股东保证将代浙

江跃岭承担全部费用,或在浙江跃岭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

情况下,及时向浙江跃岭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浙江跃岭不会 是 不适用

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浙江跃岭有权暂扣共同

实际控制人持有浙江跃岭股份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

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予以支付。若浙江跃岭已先行支

付的,浙江跃岭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

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保荐代表人没有变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无,不存在前述情况。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杏根 年 月 日

周 炜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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