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跃岭股份(002725)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杏根 联系电话:021-20361178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炜 联系电话:0755-339758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限
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内
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
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跃岭股份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2 月 1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2、《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修订说明(2015)》;
3、《深交所公司债券业务新规介绍》、《上市
公司再融资政策解读》、《并购重组政策解
读》。
在现场培训过程中,东北证券培训人员解答
了企业咨询的问题,进行了交流互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
承诺
解决措施
1、公司发起人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
林平、林斌承诺:除公开发售的股份外(如发生),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 是 不适用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
2、公司股东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万坤、郭光华、庄文鑫、
李庆贺、朱君飞、黄孝铭、童建才、潘子彪、计森林、倪乐军、
倪枫、江娇君、冀玲慧、林贝(女)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是 不适用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已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其他股东杭州联创永溢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中润弘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林善求、陈亨明、李小林、连克俭、王世夫承诺:本企
是 不适用
业(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信福、林平、彭桂云、万士文、
卢岳嵩、万坤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在
是 不适用
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5、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
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彭桂云、万
士文、卢岳嵩承诺: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
是 不适用
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或者公司
上市后6个月公司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
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6、公司股东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
林斌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数量区间为
是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10%(含本数),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的120%。
7、除公司发起人股东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彭
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减持 是 不适用
上述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
8、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
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
持公司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
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
是 不适用
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
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
所得的,公司可以变卖其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以出售所
得补足差额。
9、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林仙明、钟小头、林信
福、林平、彭桂云、万士文、卢岳嵩承诺:上述承诺自作出之
是 不适用
日起即生效,将来不会因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
行。
10、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稳
是 不适用
定股价的承诺。
11、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氏家族及钟小头承诺:若监管部门认定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
是 不适用
指示其选举的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回购的议案。
同时将购回本次发行时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发生),回购价
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购回行为将与公司回购全
部新股的行为同时完成。
12、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
是 不适用
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
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
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13、林仙明、钟小头、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
作出以下承诺:目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上市后根据相关
股东承诺锁定所确定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服从和满
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拟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减
持:1、每次减持时,每名股东按公司上市时各自持股数量的比
例等比例进行减持,任一股东不得单独减持。2、合计减持数量
区间为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10%(含本数),减持
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并要求交易所
对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其余股份予以继续锁定,锁定
期两年。3、每次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价格的120%,减持前 是 不适用
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4、将在符
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但如预计未来1
个月内减持数量将超过公司上市时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的,不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5、每次减持均严格履
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6、违反本意
向进行减持的,全部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7、公司上市后其依
法新增的股份及公司依法被收购时其所持股份的处理适用届时
有效的相关规则,不受本意向约束。
1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 是 不适用
申茂、林平、林斌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5、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承诺:如公司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
求补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或
因此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公司发起人股东保证将代公司承担
全部费用,或在公司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
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
是 不适用
反上述承诺,浙江跃岭有权暂扣发起人股东持有浙江跃岭股份
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
予以支付。若浙江跃岭已先行支付的,浙江跃岭有权在暂扣现
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
偿。
16、公司的全部7名发起人股东共同出具《承诺函》:若将来浙
江跃岭所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厂房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强
制拆除,则上述发起人股东承诺承担浙江跃岭所有拆除、搬迁
的成本及费用,并弥补浙江跃岭在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
经营损失,或在浙江跃岭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
时向浙江跃岭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浙江跃岭不会因此遭受任
是 不适用
何损失;若浙江跃岭因土地租赁协议等合同被有权部门认定为
无效而与任何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等纠纷,则上述发起人股
东承诺承担浙江跃岭因该等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案
件受理费等所有成本或费用,或在浙江跃岭必须先行支付该等
费用的情况下,及时向浙江跃岭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浙江跃
岭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17、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
林斌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杜绝 是 不适用
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18、公司的全部7名发起人股东,就1998年5月浙江跃岭设立时
的实物资产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一事,承诺:如浙江跃岭将来
被任何有权机关追究当时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未评估等程序瑕
疵的法律责任而受到任何处罚或损失,发起人股东保证将代浙
江跃岭承担全部费用,或在浙江跃岭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
情况下,及时向浙江跃岭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浙江跃岭不会 是 不适用
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浙江跃岭有权暂扣共同
实际控制人持有浙江跃岭股份对应之应付未付的现金分红,直
至违反本承诺的事项消除后再予以支付。若浙江跃岭已先行支
付的,浙江跃岭有权在暂扣现金分红的范围内按比例取得与其
先行支付的费用相等金额的补偿。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保荐代表人没有变更。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无,不存在前述情况。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杏根 年 月 日
周 炜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