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4: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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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2015 年度相

关事项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

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不适用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无对子公司的担保。

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产抵押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因

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以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以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为

抵押,向中国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申请金额人民币 2 亿元的综合授信,期限为 1 年。最终授信金额、期限等以银行审批为准,具

体使用金额公司将根据自身运营的实际需求确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业经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报告期内,上海永利输送系统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中国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对公司 2015

年 9 月 8 日至 2020 年 9 月 8 日发生的债务所承担的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 9,800 万元。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是否履行 是否为关联

担保对象名称 实际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完毕 方担保

永利荷兰有限公司

681.14 连带责任保证 2015.05.01—2020.05.01 否 否

(Yong Li Holland B.V.)

永利荷兰有限公司

645.66 连带责任保证 2015.05.01—2021.05.01 否 否

(Yong Li Holland B.V.)

青岛英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198.39 连带责任保证 2015.11.04-2016.11.03 否 否

2015.04.08-2016.04.08 及

青岛英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976.78 连带责任保证 否 否

2015.12.02-2016.12.02

青岛英联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122.82 连带责任保证 2014.04.14-2016.04.14 否 否

泰州英杰注塑有限公司 18.03 连带责任保证 2014.07.15-2016.07.15 否 否

南京英利模塑有限公司 216.01 连带责任保证 2014.07.22-2016.07.22 否 否

青岛英联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1,239.03 连带责任保证 2015.12.02-2016.12.02 否 否

青岛英联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244 连带责任保证 2014.06.23-2016.06.23 否 否

沈阳英联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38.7 连带责任保证 2014.04.01-2016.03.31 否 否

南京光能讯捷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54 连带责任保证 2014.07.15-2016.07.15 否 否

英杰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543.25 连带责任保证 2014.11.10-2016.10.08 否 否

英杰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3,159.41 连带责任保证 2014.12.25-2015.12.15 否 否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137.22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8,137.22

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8.04%

2015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

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下属子公司塔塑(香港)

有限公司因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总额不高

于 500 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币种)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 5 年,公司为该笔综合

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业经 201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事项未发生;截至公告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300 万美元,未超过上述经批准的担保额度。

除上述子公司对公司的抵押担保、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对下属子公

司塔塑(香港)有限公司的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任何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发生关联

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

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

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

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

经审阅,我们认为《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

审阅,认为 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15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情

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

五、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

前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严

格控制内幕知情人范围,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期间,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能按时为公司

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该事务所为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七、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度调整后的公司高管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现

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调整高管薪酬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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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杰 王蔚松 张泽传

上海永利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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