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6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
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短
期理财业务的议案》和《关于 201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
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状况、募集资金使用、
募投项目进展和内控制度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我们认为:
一、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拟滚动使用最高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000 万元(含未到期的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的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
理财产品(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
财产品),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现金管理收益,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度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二、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及《宁夏青
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风
险投资管理制度》等规则、制度的规定,为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最大限
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资
金使用计划,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内 2016 年度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含未到期的
自有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余额),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收益率高、安全
性和流动性较好的理财产品(含风险投资),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的现金资产收益,提升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
资回报。
经核查,公司制定了《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重大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对各环节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
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内部控制程序健全。
经核查:
1、截止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
2、截止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发生将募集资金投向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及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
贷款的事项;
3、公司承诺:如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范畴,则在购买该理财产品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
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两项议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6 年度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自有资金开展短期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俊立 张文君 苑德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