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补选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3、董事候选人马跃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未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
4、董事候选人马跃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以及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本次董事会补选董事的议案和董事候选人提名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将该项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俊立 张文君 苑德军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