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16-26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3:0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健康
二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则由股东在 2016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30 至 11:30 和
下午 1:00 至 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 2016 年 3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2 人 , 代 表 股 份 数
248,205,5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5.42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108,521,1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4.23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39,684,375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31.1931%。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邹
志峰、黄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
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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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会议经有表决权的股
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140,829,09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144,715 股,网
络投票 139,684,375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26,327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140,829,09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144,715 股,网
络投票 139,684,375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26,327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申请综合授信
65,000 万元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及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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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综合授信 65,000 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 20,000 万元,授信期限二年,
结构化融资 45,000 万元,期限四年。上述贷款由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绍喜夫妻双方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上
述 45,000 万元结构化融资,由本公司持有的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 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 140,829,090 股,其中现场投票 1,144,715 股,网
络投票 139,684,375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其中现场投票 0 股,网络投票 0 股,合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926,327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总数的 0%,弃权 0 股,合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邹志峰、黄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
《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宜华健康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 (广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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