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签署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之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签署公司 2015 年年

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之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志茂授权委托贵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签署贵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之法律效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以下简称“1 号备忘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贵公司的章程。

同时,本所律师核查了杨志茂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以下简称

“确认意见”)。

贵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系真实、完

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

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 2015 年年度报告之目的使用,本

所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根据 1 号备忘录附件 3“年度报告报送文件”第(二)条报备文件 1-3

项的规定,贵公司需向深交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

章的本次年报摘要及全文、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等文件。

二、经贵公司确认,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志茂因个人原因暂无法签

署前述文件。现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志茂已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贵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签署上述文件(授权范围包括贵公司报送 2015

1

年年度报告所需提交的相关文件)。同时,杨志茂出具了《确认意见》,保证贵公

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三、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杨志茂授权委托刘伟文代为签署相关文件的意思表示真实,授权事项及

范围明确,该授权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该授权委托行为合法有效,贵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杨志茂对董事、总经理刘伟文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签署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之

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许 子 翔

2016 年 3 月 28 日

3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锦龙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