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签署公司 2015 年年
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之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
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志茂授权委托贵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签署贵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之法律效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1 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以下简称“1 号备忘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及贵公司的章程。
同时,本所律师核查了杨志茂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广东锦龙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以下简称
“确认意见”)。
贵公司已保证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系真实、完
整、准确、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
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向监管部门报送 2015 年年度报告之目的使用,本
所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根据 1 号备忘录附件 3“年度报告报送文件”第(二)条报备文件 1-3
项的规定,贵公司需向深交所提交董事会决议、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
章的本次年报摘要及全文、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
等文件。
二、经贵公司确认,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志茂因个人原因暂无法签
署前述文件。现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志茂已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贵公司董事、总经理刘伟文签署上述文件(授权范围包括贵公司报送 2015
1
年年度报告所需提交的相关文件)。同时,杨志茂出具了《确认意见》,保证贵公
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三、六十五条的规定,本所
律师认为杨志茂授权委托刘伟文代为签署相关文件的意思表示真实,授权事项及
范围明确,该授权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该授权委托行为合法有效,贵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杨志茂对董事、总经理刘伟文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董事、总经理签署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之
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许 子 翔
2016 年 3 月 28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