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现就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予以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没有新增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的情况。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余额,不存在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
二、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提出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公司实现净
利润913,220,600.49元,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679,014,35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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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592,234,960.29元。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的比
例提取法定公积金39,136,017.80元,2015年底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1,553,098,942.49元。
董事会根据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情况,决定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896,000,000股为基数,
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1元(含税)。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
十”。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5,140.40万元、
35,508.30万元、87,408.46万元,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为21,342.86万元,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
26,880.00万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未分配利润的实际
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能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设有专
职的内审部负责公司的相关审计活动。公司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
步提高了经营管理效率。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
总结比较全面。
四、对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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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
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保持公
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
司管理层可在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后,依据2016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
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
构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目前规模及
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所经营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先认可并同意《关于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谢 军
独立董事:张敬义
独立董事:姚作为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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