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
部控制监管要求(下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评价方案,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
会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
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
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
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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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的主要
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
额的 94.37%,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3.37%;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实
施细则中公司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所涉及的资金运营、投
资、融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突发
事件、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业务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战略规划风险,财务风险,投资风险,
资产管理风险,成本管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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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 错报<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5%≤错报< 错报≥利润
报 的 5% 利润总额的 10% 总额的 10%
资产总额潜在错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资产
报 的 0.5% <资产总额的 1% 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2)被外部审计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出具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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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2)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
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损失<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5%≤损 损失≥利润总额
金额 的 5% 失<利润总额的 10% 的 10%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事件或迹象的,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项;
(2)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内部控制体系失效,严重影
响公司战略目标或经营目标的实现;
(3)受到监管处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
(4)业务操作出现重大失误,致使重要业务活动长期中断,对
业务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并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5)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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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强对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的内控管理
工作,对相关的业务流程及制度进行了完善。截止本报告期末,中山
证券已建立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审批权限等相关内部
控制管理制度,形成了规范、完整的内控体系。目前,公司对中山证
券已逐步实现对重要事项进行集中管控,防范风险,保障了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2、公司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
第 410205 号),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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