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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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

部控制监管要求(下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和评价方案,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

会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

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

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

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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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的主要

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

额的 94.37%,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3.37%;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实

施细则中公司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所涉及的资金运营、投

资、融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担保、财务报告、合同管理、突发

事件、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业务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重点关注下列高风险领域:战略规划风险,财务风险,投资风险,

资产管理风险,成本管理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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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潜在错 错报<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5%≤错报< 错报≥利润

报 的 5% 利润总额的 10% 总额的 10%

资产总额潜在错 错报<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的 0.5%≤错报 错报≥资产

报 的 0.5% <资产总额的 1% 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2)被外部审计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出具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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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2)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

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 损失<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的 5%≤损 损失≥利润总额

金额 的 5% 失<利润总额的 10% 的 10%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事件或迹象的,公司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事项;

(2)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内部控制体系失效,严重影

响公司战略目标或经营目标的实现;

(3)受到监管处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

(4)业务操作出现重大失误,致使重要业务活动长期中断,对

业务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并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5)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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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加强对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的内控管理

工作,对相关的业务流程及制度进行了完善。截止本报告期末,中山

证券已建立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审批权限等相关内部

控制管理制度,形成了规范、完整的内控体系。目前,公司对中山证

券已逐步实现对重要事项进行集中管控,防范风险,保障了公司全体

股东的利益。

2、公司聘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独立审计,并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

第 410205 号),报告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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