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周仕斌先
生所提出的《关于终止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相关材料,
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虽然公司推出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是在主营业务受到宏观经济低
迷、业绩增长乏力的背景下推出的,所募集资金投入的商业保理业务也是经过了
多方论证。
然而,公司先期成立的商业保理公司经过近半年的运营发现存在诸多风险,
如公司由于长期从事实体经济,管理层缺乏金融业务管理和运营的经验,公司过
度依赖个别业务人员、业务人员流动性大以及保理业务自身风险等。商业保理公
司的业绩也低于预期,未来业绩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有关部门也建议公司调整
发行额度,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认购对象在调整发行额度的问题上未达成
一致意见。我们认为在目前公司收入和利润规模较小的情况下,若未来拿巨资投
入商业保理业务,一旦业绩不及预期或者亏损,公司将难以把控,存在很大风险。
公司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终止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项也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质性的影响。关联董事在该项议
案的表决中已回避表决。综合以上因素,独立董事同意终止 2015 年度非公开发
行股票事项。鉴于该次审议议案属于公司重大事项,我们建议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缪恒生 梁仕念 王晓川
2016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