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企业: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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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16 年 4 月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 录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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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4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

议案四: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相

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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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公司股东大会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须

知。

一、本次大会设秘书处,处理大会的各项事务。

二、与会股东应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以保证其他股东履行合法权益。

三、股东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大会的主要议题。

四、本次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同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请现场会议与会股东认真填写表决票,大会表决期间,股东

不进行发言。

五、本次大会的表决形式采用常规投票制方法,请与会股东在表决票上“同意”、

“弃权”、“反对”的所选空格上打“√”,并签上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未在表决票上签字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六、本次大会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大会的全部议程进行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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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8 日上午 9:30

会议地点:上海莘庄工业区申富路 618 号公司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审议下列报告: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相互担保协议并提供相

应担保的议案

二、股东代表发言并答疑

三、大会表决

1、监事组织监票小组

2、股东投票

四、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五、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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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

提高,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拟决定修改公司章程部分

内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10%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保;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担保。 过 5,000 万元以上;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

或弃权。 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二、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等相关手续

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按有关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章程》(2016 年修订)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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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 年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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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

订)以及《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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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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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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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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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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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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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与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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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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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

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紫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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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监事会

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二)对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 (二)检查公司财务;

行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三)当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会报告; 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七)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注的问题。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 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方式为举手表决;如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时,表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

决方式为签字方式。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三 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以上监事通过。

《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2016 年 修 订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15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关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续签相互

担保协议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和有效控制风险,经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与控股股东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集团”)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相

互担保协议。鉴于该担保协议即将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到期,且紫江集团目前仍为公司发

行的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8.55 亿元,该债券将于 2017 年 12 月末到期,公司拟与紫江集团保

持相互担保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体现紫江集团对上市公司提供更多担保额度的基础上

签订《相互提供担保协议书》。

截至目前,公司为紫江集团提供担保 5.45 亿元,紫江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向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1.26 亿元,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8.55 亿元。在协议项下,本着控股股东

支持公司发展的原则,紫江集团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仍为 15 亿元,公司为集团提供担

保的额度由原来的 7 亿元调减为 6 亿元,在额度内可以一次或分次使用。双方互保的期限

为 3 年,自该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互保期限内双方都有权

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等法律所允许的担保方

式,担保主体包含双方的控股子公司。各方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和互保期限内每一笔担保的

具体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责任及生效条件等在各担保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本互保事项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相关内控制度之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

董事会办理具体互保事项,授权总经理签署有关协议,以及在发生具体担保事项时履行持

续披露义务。

截至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人民币 59,944.35 万元,欧元 3,329.18 万元(按 1:7.3253 汇率计,折合人民币 24,387.22 万

元),合计人民币 84,331.5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3.03%。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29,801.5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8.14%。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上述担保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8 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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