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一、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综合考虑
了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盈利水平等因素,又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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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公司《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
1、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业务
资格,审计工作质量符合行业监管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
客观、公正。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
三、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完善
了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2、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
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3、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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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16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
1、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是正常、合理的;
2、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
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
3、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
们认为:
1、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专项报告。
六、关于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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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以及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
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情形。
2、2015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70,092.1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11%,占最近一
期净资产的 23.51%。其中: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回购
保证的金额为 46,044.14 万元,为全资子公司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
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 3,000 万元,为参股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
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短期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金额为 2,548
万元,为参股子公司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
际金额为 5,000 万元,为关联公司中农颖泰林州生物科园有限公司提
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 5,000 万元,为关联公司林州重机铸锻有限
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实际金额为 8,500 万元。
3、2016 年,公司拟为关联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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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为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
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且被担保方将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该担保额度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内有效。
经核查,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需要,均按照审批权限
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报告期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文件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对外
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不存在违规担保
事项。
七、关于董事高管2016年度薪酬及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关于董事高管 2016 年度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我们认为:
1、公司 2016 年度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和董事会审议通过,方案符合公司及行业的实际,方案的制定和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将《关于董事高管 2016 年度薪酬及津贴标准的议案》
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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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公司《关于 2015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
认为:
1、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遵循了谨慎性原则,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
2、决策程序规范合法,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
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
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
信息。
3、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九、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具备相应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3、同意提名陈景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将
补选董事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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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
2、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合理确定,定价原则合
理、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表决,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1、本次以债转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尚需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其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资主要是增强子公司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资本
实力并优化其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子公司良性运营和可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战略投资规划及长远利益。
3、本次增资,不会产生新的风险,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以债转
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林州重机林钢钢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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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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