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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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

一、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的意见

1、本次《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1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是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

2、交易定价均采用市场价格,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

3、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

利影响和损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1、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2、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

3、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为关联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意见

1、公司拟为关联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融

资业务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为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融

资业务提供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为关联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

金需求,提升竞争力,同时子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担保风

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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