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
一、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的意见
1、本次《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 201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行为,是公
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
2、交易定价均采用市场价格,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允的原则;
3、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造成不
利影响和损失,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1、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2、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
3、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为关联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意见
1、公司拟为关联子公司辽宁通用煤机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融
资业务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为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融
资业务提供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
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2、为关联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子公司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
金需求,提升竞争力,同时子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担保风
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
3、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张复生 朱小平 宋绪钦
年 月 日